《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
警告的
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行政处罚的检查程序的适用条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
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
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
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
申诉;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
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