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要从严掌握
立案标准。对
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
酒精含量达到
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
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意见》明确,要做好办案衔接,在案件
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前,依法
吊销犯罪嫌疑人的
机动车驾驶证。 《意见》要求加强执法办案管理,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提取和保管、
立案撤案、
强制措施适用、物品扣押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
办案流程。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上办案,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意见》强调,要完善查处程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
驾驶机动车时,要
保证民警人身安全,明确民警检查动作和查处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民警受伤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