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
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