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是针对自然人实施的,企业的
法人或者股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破产后并不能解
除名单。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
伪造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三)以
虚假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四)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