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的过程中,
律师作为
代理人的在经过批准后是有权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
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
案卷材料。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时,根据《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
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