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
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
当事人分别向
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
法律效力。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由于此法没有把起诉的人民法院写清楚,所以才出现以上情况,但以通常理解的话应该在天津
立案。这是立法者的失误。建议你向江苏省高院提出
抗诉申请或向省高院
申请再审。对方就是在拖时间,最终你会
胜诉的。祝你早日结束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