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采取
保全措施。如果是仲裁过程中,可以向仲裁委
递交申请,
仲裁委员会应当将
当事人的申请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具体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
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
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
赔偿被申请人因
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仍有疑问,可追问,满意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