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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在非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具有公司的授权。由此可见,盖有项目部印章的合同或其他文件的效力,并不取决于项目部印章本身,而是取决于持章人所得到的授权权限。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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