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当事人不履行人
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
强制措施,一般冻结是需要通知银行,由银行进行冻结的。 冻结被告银行卡,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告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法院依法应当向银行送达
协助执行通知的民事
裁定书,银行收到后,将不得向冻结了存款人支付或转移钱款。否则将会受到法院的处理。 冻结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法院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延期冻结手续。否则,
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最高院关于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
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
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
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
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