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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不给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只让劳动者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字,不让劳动者和知晓劳动合同的内容,或者以种种理由用人单位不给劳动合同,造成劳资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就处于无“据”可查的处境,即说不清工资多少 不知道执行什么工时 有时连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都无法证明,导致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 实际上,用人单位拒不将劳动合同书交给劳动者,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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