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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中止审理审限是不可以延长的,因为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是不计入审限的。
《新民诉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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