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另外,上述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总结:
贷款利息以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进项税都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