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费;
2、误工费;
3、陪护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残疾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被扶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
10、住宿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12、鉴定费。笔者认为,对上述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损失,其赔偿标准应首先适用《条例》、《通知》的规定,《条例》、《通知》没有规定的,则可比照《解释》的规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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