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
(二)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的工资待遇一般是按照工伤待遇来进行认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规定标准的工资待遇,并且不得解决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相关工资待遇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解决相关争议,无法调解的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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