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法律援助条例》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根据该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
代理人或
辩护人的,可以
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
民法院
指定辩护: (一)依法请求
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
抚恤金、
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
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
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
犯罪嫌疑人在被
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
律师的; (八)
公诉案件中的
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亲属,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
诉讼代理人的; (九)
自诉案件的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
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
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