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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技术鉴定办法
医疗过错技术鉴定办法
想要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金额,首先要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确定医疗事故的等级,这样才能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计算。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就很难解决相关问题,甚至可能引起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鉴定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
2024-02-26 07:13:43
已帮助3889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医疗技术鉴定分几类
医疗事故鉴定
只有一种,是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
管辖
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
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
行政处理
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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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医疗过错技术鉴定办法
司楠律所
问题:我表姐的孩子生病了,她就带着孩子到医院打点滴,可刚输了十来分钟,孩子及浑身抽搐,我表姐被吓傻了,后来才知道是输错了,经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请问四级医疗事故怎么赔,赔多少?
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赔付标准参照人身伤害标准执行。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可以单方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吗
可以单方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的。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不愿意与医疗机构协商、或者医疗机构不同意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书面申请是对患者及其家属单方申请的要求,而且对于书面申请的内容也做了相关的规定,不再是简单的表格和意思表示,具体为对鉴定事实的叙述和鉴定结果的请求、理由等等。【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的时效期多长
发生事故之后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的时效期是三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因民事权利遭受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期限为三年,且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医疗事故鉴定没有手术记录能做吗?
一、缺少手术记录的医疗事故鉴定有效吗一样有效。没有手术记录的,可以依据病历记录、尸体检查等的方法确定医疗事故,如果是医疗机构故意不给手术记录的,可以认定医疗机构的责任。二、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问题:家里弟弟氧气瓶爆炸,身上有烧伤和粉碎性骨折,手术后,持续发烧有近半个月,医生说是感冒了,后来家人不放心,给转入了徐州市里的医院,医生说是手术问题,要是再晚来,有可能要截肢,现在我想问一下怎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可以委托我们帮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您们的合法权益,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一般程序是如何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十二条)。在医学会的主持下,由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自收到双方提交的材料后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医疗机构申请过错鉴定被退回鉴定该如何办
对于医疗机构申请过错鉴定被退回鉴定该如何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机构申请过错鉴定被退回鉴定怎么办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申请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后,相关机构都会出具鉴定意见。如果医疗机构申请过错鉴定被退回鉴定,很大可能是因为提交的资料不全,需要补充,进行重新鉴定。所以,医疗机构在委托司法鉴定之前,要准备充分相关证据材料,避免鉴定被退回的情况发生,否则又要申请重新鉴定,比较费时费力,影响医疗机构正常运转。申请重新医疗鉴定的程序是什么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原件等退还当事人,并保留有关复印件。三、何时可以再次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再次签定的申请,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结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请求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给予再次鉴定的书面申请。提出两次鉴定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2、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内容可包括对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鉴定的程序等事项;3、必须是依照本条例和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4、必须是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技太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5、提出由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所住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签定的申请书时,必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同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及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因一次手术导致偏瘫,想做医疗事故鉴定,可是医院迟迟不回复,我们该怎么办?
不要做医疗事故鉴定!不做医疗事故的原因:1、不公平,医疗事故是由当地医学会的专家做出的,当地医学会专家是由当地医院的医生组成,等于是自己人给自己人做鉴定!2、医疗事故的范围过于狭窄,你看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基本上大多数的医疗侵权都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就是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确定医院有责任难度相当大。3、赔偿标准低,即便鉴定为医疗事故,则需要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此计算标准明显低于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计算方法,对患者或患者家属明显不公平。4、国内目前的审判实践基本上都已经排除了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计算方式。我专打医疗侵权案件,需要帮助可联系我。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该怎么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您好,针对您的该怎么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有两种方式:一、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这种启动方式适用于两种情况: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患双方一方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一)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的移交鉴定(1)移交鉴定的前提不能仅仅理解成专指发生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同时还应当伴随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其中任何一项人身损害事实,二者缺一不可。(2)移交鉴定的时间应当是“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之后,医患双方均未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者没有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以前。(3)只有在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再行移交,如果认为不需要鉴定,则不移交。这种启动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两个问题:1)防止或者减少出现规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掩盖医疗事故发生、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2)促使医患双方尽早启动鉴定程序,缩短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时间。(二)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移交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属于学术性社会团体,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如果医疗事故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和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与鉴定有关的病案资料、实物等,或者以其他方式不配合鉴定,该医学会势必陷入无可奈何的境地,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为此,确定了由卫生行政部门移送鉴定的方式来启动鉴定程序。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予以受理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这种启动方式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发生的医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原因、损害程序、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等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同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上述争议的情况。这种启动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申请(2)医患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病案资料、实物等(3)接受鉴定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手术过后由于麻醉引起颅内低压综合症属于医疗过错吗
延误治疗属不属于医疗过错,不能一概而定的,要依据实情的情况而定,如果有医治的条件而不医治造成患者受损害的,可以认定为医疗过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3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中出现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中出现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参加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论处。
郭海滨
问题:本人保洁工在上班期间发生工伤,小腿骨断裂错位。现医院建议手术治疗。请问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人在公司购买过意外险,签订过就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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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伟律师
2025-02-20 13:38:00
您好 周伟律师个人介绍: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苏卫生法学会理事、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医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第五届常务理事、先后供职于三甲医院、医疗鉴定机构,是中国律师行业中同时具备三级甲等医院资深工作背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验和资深律师执照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毕业于东南大学医疗法律专业,曾就职于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专职从事医事法务、医疗行政管理、医疗事故鉴定及诉讼工作,期间代理医院多次参与重大医疗诉讼并胜诉。后受聘于无锡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专职负责无锡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是中国律师行业中同时具备三级甲等医院资深工作背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验和资深律师执照的屈指可数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请您说一下具体什么问题?
问题:想投诉医生?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5-02-18 14:11:27
我是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的
问题:我该怎么申请赔偿,点滴瓶出现异物,我在医院打点滴,想了解?
罗淼律师
2025-02-12 06:29:33
您好,具体情况怎么样
问题:手术中出现药物过敏医院有责任吗,想了解手术药物过敏是否属于医院责任?
周伟律师
2025-02-20 13:38:00
您好 周伟律师个人介绍: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苏卫生法学会理事、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医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第五届常务理事、先后供职于三甲医院、医疗鉴定机构,是中国律师行业中同时具备三级甲等医院资深工作背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验和资深律师执照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毕业于东南大学医疗法律专业,曾就职于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专职从事医事法务、医疗行政管理、医疗事故鉴定及诉讼工作,期间代理医院多次参与重大医疗诉讼并胜诉。后受聘于无锡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专职负责无锡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是中国律师行业中同时具备三级甲等医院资深工作背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验和资深律师执照的屈指可数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请您说一下具体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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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5-02-18 14:11:27
我是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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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淼律师
2025-02-12 06:29:33
您好,具体情况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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