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最高人
民法院
民事诉讼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
证据规定》)第4条第8项的规定,法律推定
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而医方最有力的举证则是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医方为避免或减轻其
赔偿责任,其举证(申请
医疗过错鉴定)的思路通常为:医疗行为无过错或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该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退而举证(申请鉴定)构成
医疗事故,该情形按《条例》第50条承担赔偿责任,较之非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其
赔偿金额低;最后才按非医疗事故导致的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