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约定违反了
协议管辖惟一性原则。如钱所述,
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制度中虽然规定了“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为连结点,但这并不意味着
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中应直接表述“发生
纠纷后到原告住所地法院
起诉”或“发生纠纷后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标准的表述应当是“甲方所在地法院”“或乙方所在地法院”。“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向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的约定虽然从形式上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规定,但当事人作出
管辖约定的时并不能确定是否发生
诉讼以及哪一方为原告哪一方为被告。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都起诉对方,则双方都是原告,又都是被告。此种情况下,除非双方住所为同一法院辖区,协议管辖并没有指向明确惟一的法院,协议管辖唯一性原则被破坏,法院之间关于案件的管辖变得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