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第17、18条对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做出了详细规定:“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
赔偿其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
人死亡的,
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
近亲属遭受
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