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的时间 按照
继承法的规定,
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即是
继承的开始时间;但
继承人在什么时间内分割遗产,继承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 继承开始后,依据遗产分割自由原则,应由所有继承人经协商取得一致并确定分割遗产的时间。如果共同继承人对于遗产分割的时间不能达成协议,可以请求基层组织(如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所在卑位等〉予以调解,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另外,共同继承人中的任何人在继承开始后,都有随时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并在请求不被接受或者认为遗产分割显失公允时,有权要求基层组织凋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遗产的分割时间,或者径直作出分割遗产的判决。 当然,法律对任何权利的保护都是有条件和期限的,继承人的遗产分割权也是如此。有关遗产的分割时间,我国继承法要求继承人应遵守有关
诉讼时效的规定。为此,《继承法》第8条规 定:
继承权纠纷提起
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 起诉讼。另外,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均未表示
放弃继承,且未进行遗产分割,则各继承人对遗产处于
共同共有状态,即使经过了20年,这种共同共有状态也不会改变。所以,虽然此时不能提起 遗产分割之诉,但继承人可以以共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
析产之诉。对于这种情况,最离人民法院1987年在《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此批复所指向的是一起房屋继承纠纷,但对其他财产纠纷也同样适用。以上就是对遗产分割请求权时效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