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的构成要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罪名,判处的力度都十分重大,毕竟人身自由是人们最基本的一种自由方面的权利,而非法拘禁的话就是触犯到了这种人身方面的权益,当然非法拘禁对他也有一定的立案的标准,必须要符合才能够构成该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