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没有具体
传唤次数,只规定了传唤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24小时。 传唤有三种: 一是公安机关在侦查
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依传传唤
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到,一般根据规定视情可依法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 二是
行为人有违反治安行为嫌疑的,公安机关可以传唤,如果行为人拒绝传唤,公安机关可以
强制传唤,即强行带至公安机关; 三是行为人有其他
行政违法(除
治安管理处罚法)嫌疑的,公安机关可以传唤,但不可强制传唤。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