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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一审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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