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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另外我国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应当自接到提请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或者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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