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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应当先
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