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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死亡
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死亡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可以申请进行听证,对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则主要包括了七种,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等。
2024-03-05 01:02:43
已帮助3650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违规当事人不接受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办案依法需要两个以上办案人员,当事人不配合调查,不妨碍行政机关搜集调取客观
证据
,至于询问笔录,如当事人拒绝签字,可以在调查笔录上注明当事人拒签,并经一同办理案件的同事证明即可。如当事人不配合也能搜集证据,并依据搜集的客观证据也能认定违法事实,也可依照相关证据直接做出
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如仍拒绝签字,可邀请当地居委会人员到场经见
证人
签字,予以留置送达。并拍照留存证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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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死亡
郭海滨
问题:你好,驾驶非机动车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最后处罚需要吊销当事人驾驶证吗
不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议委托律师帮助辩护,争取从轻处罚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我丈夫酒后驾驶撞死了人,当时他一慌就直接跑了,请问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情况。司法实践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据以定罪量刑的结果也往往不相同。因此,往往对同一犯罪情节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互相渗透着矛盾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条文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受伤严重,但并未死亡,如抢救及时可能挽救其生命,但由于行为人不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并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也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就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节的规定。由此,我们也能够看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在这里显得非常关键。因此,客观的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对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以及就此类案件如何定罪就显得非常重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作为该罪的核心。其潜在的含义是指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肇事后果。然而,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不断变化的,在一定条件下故意行为可以转化为过失行为,过失行为也可以转化为故意行为。随着主观心理态度的变化,行为的性质也会随着发生变化。因此,在处理“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时,就要特别注意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及其变化情况。尤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肇事后对自己交通肇事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因而,笔者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在理论上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行为人将人撞伤后逃逸,被害人死亡,主观上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因逃逸过失致使受伤者死亡。这种情况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误认为被害人没有受伤,或者只受轻伤,凭自身经验武断地认为不会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从而逃逸,致被害人死亡;还有一种情况,即行为人肇事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逸,致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这两种情况,都是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抱有侥幸心理,过于自信,因而成立过失的罪过,即过失致被害者死亡。 2.行为人肇事致人重伤后逃逸。在当时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其逃逸后,被害人可能会因伤而致死,但是为了立即逃离现场以逃脱罪责,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采取听之任之,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行为人既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补救,同时也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就是间接故意。 3.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罪责,毁灭罪证,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丛林、沟壑等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而后逃逸,使被害人失去被抢救的机会而引起死亡。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被害人若不及时救助,必然会出现死亡的结果,却为逃脱罪责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这种必然的情形,行为人对救助责任的构成直接故意犯罪。 (二)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这就是所谓的二次肇事问题。这种情况,行为人在主观上会有以下几种罪过形式。 第一种,即行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又以同样的过失继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进行逃逸,对先前违反的注意义务明知故犯而造成第二次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受伤者死亡的罪过形式符合间接故意的要求。 第二种,即行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为逃脱罪责在驾车夺路逃跑时,不顾他人安全而撞轧他人致死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构成直接故意。 二、从司法实践看,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情况非常复杂。如果这类案件只是简单地以交通肇事或者故意罪去定罪处罚是不够准确的。因此,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的定性,应当根据行为人逃逸时的主观罪过形式及逃逸过程中的客观行为予以正确的分析认定。 (一)行为人将人撞伤以后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应根据行为人不同的罪过形式予以定罪处罚。 1.对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有证据能充分证明行为人不知道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即不具备间接故意主、客观条件的,均应按交通肇事定罪处罚。 2.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极其严重,以至生命垂危即使行为人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为逃脱罪责驾车逃逸,而被害人最终确已死亡的,对于这类案件,笔者认为应当认定该行为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处罚。而应根据第二款,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来定罪量刑。 3.行为人因交通肇事后逃逸。在当时的情形下行为人明知其逃逸后被害人受伤严重有死亡的可能,却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案件,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定故意罪或以故意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并罚。 4.行为人肇事致人重伤后为逃避罪责,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致被害人死亡的,对此行为应以直接故意罪定罪。 (二)在处理二次肇事案件时,由于行为人对第二次肇事结果有故意和过失的不同心理,我们应分别考虑。 1.“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表现为同种数罪的情况。比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或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害怕巨额的赔偿费用,以至于匆忙逃跑,至此行为人已触犯了一个完整的交通肇事罪。此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违反交通法规,又致他人死亡,重新又构成一起完整的交通肇事罪。由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均是过失犯罪,客观方面均是肇事行为,先后两次肇事侵犯的客体相同。刑法理论上将这种情况称为同种数罪,按照数罪理论和司法实践同种数罪不宜并罚,应在该罪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夺路逃跑,不顾他人安全撞轧他人致死的。如果行为人先前的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对其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罪定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先前的肇事行为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则只对行为人以故意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跑,在逃逸过程中对撞轧多人致一人或数人死亡。笔者认为,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放任另一种肇事结果的发生,对于这种间接故意的二次肇事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按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之所以这样认定,最明显的一个理由就是行为人在客观方面是实施了用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重伤。此时,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而驾车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此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肇事又致第二次肇事的被害人死亡。对这种案件,笔者认为,行为人第一次肇事造成重伤等危害结果,已成立交通肇事罪。后又因逃逸致被害人死亡,这种阶段上行为又成立故意罪。此时应对行为人进行二罪并罚。因行为人对二次肇事有间接故意和过失之分,我们应分别处理。第一、如果行为人的第二次肇事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应将前二罪的并罚结果与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再进行并罚。第二、如果行为人的二次肇事行为应定故意罪或交通肇事罪的,仍应依据数罪并罚的理论进行并罚。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死亡交通事故,证据公开已完成,当事人又提出公开,是否可以再次公开
交通事故目击证人笔录可以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防卫过当造成死亡,怎么处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造成死亡的,一般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具体构成什么罪取决于防卫人主观上是过失还是间接故意,但若具有直接故意,则不可能是防卫过当,直接构成故意犯罪。但构成上述两罪的前提是防卫行为造成的结果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相差悬殊,如不法侵害行为只是盗窃,防卫行为却导致小偷死亡。此外,《刑法》第20条第三款还规定了无限防卫权,对等严重暴力犯罪的防卫行为,可无限防卫,任何结果不构成防卫过当。
刘红
问题:肇事逃逸事故中一人当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死者家属谅解书已拿到,肇事者提前自首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这种情况还会判实刑么?是弃车逃逸
你好,还是有缓刑的可能性。
毛希丁
问题:沛县农村宅基地确权证人死亡,房屋是当年所建,人已死亡公婆不承认赠予房屋或其他,妻子跟孩子没住房,还能主张房屋吗?
你婆婆只能处分属于他自己份额的遗产。
郭海滨
问题:您好,律师,在工地开胶轮车,过失致人死亡了,已赔偿死者家属,也写过谅解书,但当事人有案底,这种情况,会判收监吗?
建议委托律师帮助被告当事人辩护,为他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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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淼律师
2024-07-05 20:32:44
您好,具体情况怎么样
问题:地方标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吗?
吕美亮律师
2024-05-30 14:34:56
最轻的是行政处罚,你有前科,有可能认定你这是累犯,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问题:我盗窃罪然后有前科,金额没超过2000,会不会直接。行政处罚?
吕美亮律师
2024-05-24 16:51:37
具体遇到什么问题 需要哪方面帮助
问题:一般企业背调行政拘留?
吕美亮律师
2024-05-24 06:09:29
您好是不会造成影响的
问题:然后她报警了,后经警察处理,对我罚款200块并道歉,这个行政处罚会不会对我兄弟姐妹报考公务员和子女造成影响?
吕美亮律师
2024-05-21 18:39:09
您好案件到哪一步了,如果已经开庭了,需要被告同意
问题:撤诉需要被告到厂嘛之前被投诉黑户了?
吕美亮律师
2024-05-11 22:39:11
您好一审裁定书在送达生效后10日内上诉,一审判决书在在送达生效后15日内上诉
问题:法院判了,多长时间可以复议?
刘飞飞律师
2024-04-03 11:03:58
行政诉讼的被告应该是机关单位
问题:孟律师!我的行政诉讼案中被告当事人被调走了怎么办?谢谢您!?
吕美亮律师
2024-05-11 22:39:11
您好一审裁定书在送达生效后10日内上诉,一审判决书在在送达生效后15日内上诉
问题:法院判了,多长时间可以复议?
吕美亮律师
2024-05-30 14:34:56
最轻的是行政处罚,你有前科,有可能认定你这是累犯,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问题:我盗窃罪然后有前科,金额没超过2000,会不会直接。行政处罚?
吕美亮律师
2024-05-24 16:51:37
具体遇到什么问题 需要哪方面帮助
问题:一般企业背调行政拘留?
罗淼律师
2024-07-05 20:32:44
您好,具体情况怎么样
问题:地方标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吗?
吕美亮律师
2024-05-24 06:09:29
您好是不会造成影响的
问题:然后她报警了,后经警察处理,对我罚款200块并道歉,这个行政处罚会不会对我兄弟姐妹报考公务员和子女造成影响?
吕美亮律师
2024-05-21 18:39:09
您好案件到哪一步了,如果已经开庭了,需要被告同意
问题:撤诉需要被告到厂嘛之前被投诉黑户了?
刘飞飞律师
2024-04-03 11:03:58
行政诉讼的被告应该是机关单位
问题:孟律师!我的行政诉讼案中被告当事人被调走了怎么办?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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