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毁坏)
公共财物几罪元,一般是入不了罪,只接受
治安处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
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
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
犯罪目的。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故意毁坏财物罪重的,才构成
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
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
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
拘留或
警告,单处或并
处罚款,责令
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