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检法机关主动变更 (一)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二)公安机关释放被
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逮捕后的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
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申请变更 (一)申请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二)处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四、
超期羁押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
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以上就是一些有关于羁押变更申请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