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或者自法院
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根据《
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依据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
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确认解除
合同的效力。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当事人
诉讼请求的不同,解除
合同效力的起算时间点也不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的,法院经审查认为对方的异议不成立,则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一方当事人
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约定解除或
法定解除条件的,则合同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