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39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学生到校后,学校对其有管理责任,未尽到责任,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该老师本身是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其教育和管理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如果存在过错,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
徐州律师服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