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予以
刑事拘留而引起的赔偿。在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虽存在犯罪事实,但不是该公民所为,公安机关对这种没有实施危害社会、没有违反
刑法规定、不应受
刑罚处罚的人进行刑事拘留,应当承担
国家赔偿责任。这是一种典型的错误刑事拘留赔偿。 第二种情形是,对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刑事拘留引起的赔偿。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公安机关没有取得相当确实、可靠的
证据证明行为人可能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由此作出的刑事拘留应予赔偿。 错误刑事拘留赔偿(包括错误
逮捕赔偿)的归责原则一直是国家赔偿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
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时,有符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均应是合法拘留,不应赔偿。即便以后因证据不足或者其他原因被释放,也不应影响当时拘留的合法性,当然也不存在国家赔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