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人身损害赔偿 1、
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
误工费:以
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
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
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
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
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
财产损害赔偿 1、因
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
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被害
人死亡或者丧失
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
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
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二条 人
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
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
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
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
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