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认购书有以下陷阱: 1、内容过于简单,仅包括房屋地址、面积、价格、交楼日期等; 2、对分摊面积、
税费、
违约责任、
配套设施、装修标准、房地产交付及
定金的退还或丧失的条件、物业管理等诸多内容不作规定或者不作详细约定; 3、房产商以隐瞒重要事实,如将没有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进行销售,欺骗
购房者,让购房者先签认购书,收取定金,后签预售合同,骗取定金。 如何避免
商品房认购书纠纷 根据《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认购书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而不是
购房合同的从合同。 如果在认购书中明确设立有定金条款的,由于认购书的性质是预约合同,故认购书的定金应当属于立约定金。 根据《关于适用
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起废止)相关规定:“
当事人约定以交
付定金作为订立主
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乙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
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
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
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