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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3-01 12:27:31 已帮助403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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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因缺乏处分权、代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齐备。2、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3、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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