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
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
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
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
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
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
赡养费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