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造成死伤的,保险公司应该在
交强险内进行
赔偿。 根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
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人受伤或死亡的,承保该肇事
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除因
交通事故而造成的
财产损失不予赔偿外,对于其它的损失,仍应依法在
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
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
伤残赔偿限额、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
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