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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裁员赔偿

外资裁员赔偿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2024-02-27 13:31:41 已帮助336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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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药企裁员赔偿方案
国境内的企业、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三)企业转产:(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个体经济组织,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都是适用的劳动合同法,所以外企裁员与国内企业企业的裁员的程序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都是一样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变更;(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订立:(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履行;(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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