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收养法》。
收养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
收养被收养人。 办理收养手续,首先到当地的民政部
社会福利部门或者收养部门办理登记。收养人应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
身份证; 由收养人单位或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县级以上
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其之间的关系主要有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符合这些条件的
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
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
收养关系便产生
法律效力。 《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依据:《收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