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
生命健康权的
赔偿责任: 根据《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因
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
丧葬费、死者生前
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从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侵犯生命健康权造成的
人身损害可以分为一般伤害、致人残废、致
人死亡三种。 致人残废就是指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经过治疗后不能恢复或不能全部恢复健康,致使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或生活能力的情况。致人残废,致害人除承担一般伤害应赔偿的各项费用外,还要赔偿
受害人的生活补助费。 致人死亡的,致害人除赔偿受害人死亡前的医疗费、住院费等必要的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根据
侵权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程度不同,对一般伤害、致人残废或致人死亡,其赔偿范围虽然不同,但都应坚持全部赔偿的原则。确实无力全部赔偿或一时不能全部赔偿的,可以延期或者分期赔偿的原则。 一般伤害就是身体受到伤害后,经过治疗后可以恢复健康,不影响劳动和生活能力的情况。一般伤害,致害人的赔偿范围包括: 1、受害人的医疗费; 2、受害人的营养费; 3、治疗期问的
护理费、治疗期间的
交通费; 4、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