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一方交付财产的,作单方返还,双方均交付财产的作双方返还。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已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其价值。返还财产的关系是一种回复原状的责任形式,不要求返还财产的
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只要合同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
无效合同关系取得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就应当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 我国《
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双方
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
合同法》第58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