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2、滥用代理权,是获得代理权的代理人为自己计算或为他人计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包括双方代理、自己代理和利己代理。对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被代理人同样可以追认或者终止代理。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最大的区别在于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
3、表见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这种情况一般尽职公司员工辞职之后,还持有原公司合同、印章等等相关手续的情况。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代理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