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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自2007年开始施行,其中第74条就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同时还有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所以,只有是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小区内公共用比如绿地等资源规划出来的车位,是属于业主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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