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
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
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
伤残津贴,女年满45周岁,女年满45周岁、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
工种的职工,下列几种情况可以
办理退休:男职工年满60周岁。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男年满55周岁;男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工致残;
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并办理
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