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要求过分了。本案中,如果按照全年的50%支付违约金,则相当于承租人后半年可以免费住相同的房子了。而合同的违约金在于弥补一方的损失。显然,承租人的损失不可能有半年的租金损失。
而司法实践一般按照合同金额的20%为损失的上限。而本案中,应按照未履行合同期间的租金之和计算合同金额,按其20%计算也就一个多月租金而已。考虑出租方已经给予了提前的告知。据此,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是比较合理的。
漫天要价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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