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
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
退休的; (三)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
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或者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死亡或已
宣告死亡的; (八)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 (九)被判处
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