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五)对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证据不符合
逮捕条件,以及提请
逮捕后,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上述
取保候审条件之一的。 对
累犯,
犯罪集团的
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
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
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