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依法
办理退休手续,依法享有
养老保险金,劳动者的养老保险金没有及时发放,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
社保局进行详细了解,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独身子女费事宜,劳动者也可以向当地的街道办了解相关政策。 《
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基本
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
缴费年限、
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
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
非因工死亡的,其
遗属可以领取丧葬
补助金和
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
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