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中对
罚金数额的确定方法有三种:倍比罚金、数额限度罚金和无限额罚金。《刑法》第211条对单位犯
偷税罪判
处罚金的规定即属于无限额罚金,法律没有对罚金的倍数、比例或具体数额作出规定,人
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
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所偷税款及
滞纳金的补缴情况确定罚金数额,完全可以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
刑罚目的,没有必要再对相关
责任人判处罚金。否则,给人以“一罪两罚”的错觉,造成对“双罚原则”的误解,而且具有与“一项
违法不得两次罚款”的
行政处罚原则背道而驰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