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
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金。 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以上是对提前通知补偿金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