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居纠纷案件当中,想将共同生活的全部事实都举出强而有力的证据是根本不可能办到的,但举出必要的、基本的证据是需要的。如:
双方共同出游时的甜蜜、放松的照片(包括不雅的照片),证明双方已经明确关系,并亲密无间;
婚纱照,证明双方已经将对方视为自己的“爱人”或者“配偶”;
接待双方父母共同出游照片,证明双方已经对父母宣称双方之间的男女关系;
在双方日记、通话、短信、邮件、书信中所体现的双方以夫妻相称的称谓及相互经济关系,证明双方之间已经在进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生活;
双方互相代理对方的对外事务(取款、签合同、代交费等),共同投资、共同购置大件财产,为共同生活或对方事务付出劳务或者支出费用的相关证明(证人证言、各种生活支出费用单据等),证明双方已经将对方作为自己的经济共同体对待。
同居不同于婚姻关系,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同居期间产生的问题也异于婚姻问题。一般要是男女因为解除同居关系而产生了纠纷的,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法院也是不会受理案件。但如果是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同居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抚养问题产生了争议,起诉到法院满足条件的自然就会立案受理。